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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进城务工人员,户籍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T****6号丰田牌小型轿车,自本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沽和荣苑小区附近出发,途径天津大道快速路、滨海新区河南路、津塘公路、津滨高速公路,后沿东丽区军粮城街东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军星辅城小区交口处(东金路京山铁路地道口北侧)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宏波

检察官助理:陈长明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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