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53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威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威县**线王**南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5.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炯琛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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