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1196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镇**村**组**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0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30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处,与道路中央护栏相撞,造成护栏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4.5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护栏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飞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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