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组**号,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镇**村**号,打工者。该于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0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三轮车,沿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虎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威海市**市场**处,恰逢李某乙驾驶鲁******号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掉头,李某甲因紧急避让致车内乘坐人薄某某甩出车外,进而被鲁******号货车撞伤。经鉴定,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79mg/100ml,该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俊霞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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