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2010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2019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位于威远县**镇**村**组的家中吃午饭,期间饮用白酒约三、四两。饭后,李某某驾驶川K****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威远县**镇**村出发,经城区花城路、河北街到城北农贸市场买菜后返回,途经河北街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李某某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55.4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能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由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