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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孟津县人,住河南省孟津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08时34分许,在孟津县**道与**道交叉口处,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道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南右转弯后向东行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后豫******号小型轿车在溜车过程中又撞住道路上执勤协警被害人许某某及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被害人贾某某驾驶的豫******小型轿车,造成被害人许某某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所送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3.5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和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车辆照片等;2.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李某某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赔偿凭证和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许某某、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11月1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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