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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大福镇**村**村民组**号,住宁乡市白马桥街道**社区馨**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1年1月27日、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湘A9****小型轿车从宁乡市城郊街道蓝色港湾小区出发,沿金洲大道、花明路行驶至花明路水晶郦城小区路段时,车辆失控撞到道路中心护栏,造成车辆和道路交通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被告人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75毫克/100毫升。后经提取其体内血样送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8.28毫克/100毫升。经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并已对受损交通设施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喻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血液酒精浓度鉴定;5. 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其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3.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4.被告人李某某已对受损交通设施进行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以犯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闽

检察官助理:杨剑炜

2021年2月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92****。

2.证人和鉴定人名单各一份,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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