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大检一部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41986********,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派出所,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号,个体,2021年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1年2月9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20日21时0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陕K****G号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大武口区朝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朝阳街与金山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适用缓刑,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萍

2021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2922****);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