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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8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街道**号**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码为****的雅马哈两轮摩托车,沿临泉县**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于**路**西门处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9mg/100ml,系危险驾驶。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系无证驾驶,应酌情从重处罚,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11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临泉县**街道**号*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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