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71********,汉族,小学文化,住全椒县**镇**村**民房(户籍所在地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20时5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皖M*****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全椒县**路交口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172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154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勇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村**民房,联系电话:1871208****。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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