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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13时20分,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H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报废车辆)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皖HU****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岳西县087县道1公里150米处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后果,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李某某涉嫌酒驾,随后该中队民警将李新明带到岳西县县医院给他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mg/lOO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储某某、刘某某、涂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报废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敏

检察官助理:刘晓倩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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