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号2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0时38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皖******白色***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路***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拦查。9月30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娟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界首市**镇**村**号2户,联系方式17356927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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