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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13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组,住肥东县**宿舍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处,碰撞到相对方向孔某某驾驶的皖******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孔某某无责任。经鉴定,李某某当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1mg/100mL,孔某某血样未检出乙醇。

另查明,李某某积极赔偿孔某某损失,取得孔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萍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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