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河南省**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1月24日晚,其饮用了白酒、啤酒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撞到孔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任。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02.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忠海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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