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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6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宝应县**小区****室(户籍所在地为宝应县******)。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8****小型轿车沿南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安宜高级中学南门处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栏发生碰撞,致车辆、隔离栏受损。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3mg/100ml。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冠

检察官助理:秦霞

2020年10月23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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