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21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宝鸡市渭滨区**街坊**栋**单元**号。2014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8月3日23时25分许,酒后驾驶陕AE****小型轿车沿本市宝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引渭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亚博
2014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99190****;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量刑建议书3份;
4、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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