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张家口市**区**村**村后街**号。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冀G2****号小型哈弗汽车行驶至宣化区府城南大街工程桥路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mg/100ml,随即对其抽血送检。2020年1月14日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艳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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