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东平县**镇**村**号,现住东平县城区工业园**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东风风神牌小型轿车,沿后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白佛山西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4.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李某某被当场查获,后于2019年9月20日经东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呼气检测视频、取血视频等视听资料;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身份信息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彦超
检察官助理王榕
2020年7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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