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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19〕42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87********,汉族,文盲,无业,山东省临朐县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镇**村**号,住**村。2013年11月27日,因抢劫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4月28日因盗窃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17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临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4日至11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多次在临朐县**镇、**镇等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翻墙进入的方式到**镇**村刘某甲家中盗窃现金400余元;

2、2019年6月1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甲通过翻墙进入的方式到**镇**村李某乙家中盗窃现金2000余元;

3、2019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到**镇**村**街一家电脑城前盗取一辆红色嘉陵牌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元;

4、2019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甲到临朐县**镇**村田某某家中大门口内盗取电动自行车一辆,在推车离开途中被车主发现弃车逃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2元;到临朐县**镇**村宗某某家门口处盗窃宗某某一辆木兰牌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4元;

5、2019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到**镇**村于某某家中盗窃5S一级压榨花生油两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元。

6、201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到**镇**村李某某家门口的三轮车上盗取香烟两条,涉案价值140元。

另查明,李某甲于2019年6月24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涉案财物均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以上证据均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部分事实系未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鲁燕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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