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冠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6月2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5时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冠县城区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冠县育才学校西时与逆行的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使李某某受伤、二车辆损坏。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1mg/100ml。经认定,李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建刚
2020年6月22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案件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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