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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单县**镇**庙**村**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17时20分许,李某某驾驶鲁******白色标致小型汽车沿单县朱集至王沟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镇**楼村路段,从后追至同向行驶的谢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后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谢某某受伤。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出具检验结果: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单县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与谢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谢某某谅解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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