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速裁)【2020】85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租住山东省平度市开发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31日0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C1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鲁******号轿车在平度市同和路与大营路路口处转弯时撞到隔离花坛发生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呼气检测,该酒精检测值为194mg/100ml。2020年06月04日,经对其提取血样化验,案发时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表、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本案的发破案过程及被告人的身份等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时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8.1mg/100ml,属醉酒状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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