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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9********,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现居住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德州市**局**支队**队科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4日23时57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甲(悬挂冀******)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路与长河大道交叉口时,其车分别与前方等放行信号的鲁*****乙江淮牌小型轿车、鲁*****丙凯迪拉克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使鲁*****丙凯迪拉克小型轿车又与前方等红灯信号的鲁*****丁马自达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负责处理该交通事故的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民警提取了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测,送检的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了全部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存在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和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的从重处罚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甲(悬挂冀******)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民警现场出警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方海

检察官助理:宗敏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电子卷宗1张。

3.补充材料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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