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省**市,现住**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时**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口西段时,与前方顺行的史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致史某某受伤。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史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17.2mg/100ml。
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在事故现场被侦查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4.勘验、检查笔录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5.鉴定意见: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 冯晨光
刘晓艳
(院印)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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