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鲁******号二轮摩托车沿台利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姚家车行门前路段时,与由西向东马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碰撞,造成李某某、马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经检验,李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86.2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经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马某某二人分别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马某某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海红
助理检察员: 闫 璞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犯罪嫌疑人意见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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