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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枣庄市峄城区**镇**村**号,住枣庄市峄城区**镇**花园**号楼**单元**室,农民。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斯巴鲁XV”牌白色小型越野客车沿峄城区承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峄城区供电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62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学伟

检察官助理:苗  娟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0632****。

2.侦查卷2册,书证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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