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辛集镇**号。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沂南县银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历山路交汇处附近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78.2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查询结果单;电话查询记录等。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京明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1年1月1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5069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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