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9********,汉族,文盲,山东省沂水县人,个体经营,住沂水县**镇**村。2018年7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沂水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与顺行在前停车等待红灯的沂水县**镇**村孙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尾部碰撞。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6.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与孙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徐敏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7865066199);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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