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6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号。2010年3月8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2016年1月27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2019年9月18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部山区大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港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港九路河西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4±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61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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