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2013年1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3年3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4年8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罚款2000元。2020年6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及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罚款2000元。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鲁******广州雅阁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段兴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济桥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5±4.2mg/100ml。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长清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珊珊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