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76********,汉族,大学本科,章丘区**办事处****区总支书记,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街**号,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章丘区**街道**宿舍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章丘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电线杆处时,与被害人高某某无证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管控备案号:章丘ZQ00****)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80.3±7.6mg/100ml。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章丘区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2月28日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高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哲马玉晓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79312****);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