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53********,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定陶区南冉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夏梦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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