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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2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蓬莱市**街道**村**号,现住址蓬莱市**号楼**单元**室。现任蓬莱市**街道**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21时许,酒后驾驶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蓬莱市**路**市场**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4mg/ml(104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喜浩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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