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95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1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村**号,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青岛市黄岛区**路与**路口路段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有饮酒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6.9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黄岛中医骨伤医院进行抽取血样备检。经检测,在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9.2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扣押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材料、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迪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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