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931982********,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街**村**街**号**,住太原市小店区**路**小区**,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援助律师的电话,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晋A****3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在**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口南500米路段时,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支队综改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9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进行酒精含量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127.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8234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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