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路**号,现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园**楼**单元**号,因敲诈勒索、抢劫于2001年1月22日被太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24日被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2时58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浙C****D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在太原市迎泽区沿滨河东路南内环桥东北匝道由北向西行驶至南内环桥东北匝道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鉴定结果为115.0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超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75314****)

2.案卷材料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