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住山西省寿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寿阳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经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4时45分,寿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寿阳县朝阳大街高家坡段进行疏堵保畅过程中,对车牌为晋K****8的小型汽车进行检查,发现驾驶员被告人李某某满身酒气,随后将李某某带到寿阳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山西省光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0.44mg/100ml,且其无法提供驾驶证,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未查询到李某某驾驶证信息。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18日被依法传唤至寿阳县公安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鉴定意见书;3.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照片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卫国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八份及侦查卷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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