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小名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平定县**镇**村。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平定县冠山镇盛和园小区门前路段时,与张某甲停放在路边的晋C****1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晋C****1号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43.2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张某甲人民币1610元。
2019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在平定县冠山镇盛和园小区门前路段倒车时,与张某乙驾驶的晋C****2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晋C****2号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87.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张某乙人民币8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案件移交登记表、平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110接处警受理单、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赔偿协议、收条、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两次无证醉酒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淑青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平定县**镇**村。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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