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派出所,住榆次区**宿舍**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4时37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晋KG****黄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龙湖街由西往东行驶至龙湖街与锦纶路交叉口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某口腔中酒精含量为176.7mg/100ml,后民警带其至晋中市中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8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彦利

检察官助理:刘小晶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于榆次区**宿舍**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