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21991********,汉族,中专学历,无业人员,现住永济市**街**号**,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晋M****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永济市迎新东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舜都大道与迎新街交叉路口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高某某驾驶的晋M****3号小型轿车(车上乘坐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在现场勘察完毕后,办案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0mg/100ml,后带李某某到永济市**医院对其抽取血液并送检,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96.53mg/100ml。2020年3月27日,永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高某某、赵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事故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李某某赔偿高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60000元;高某某驾驶的晋M****3号轿车归李某某所有,由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李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小妮
检察官助理:屈梦洁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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