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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0********,汉族,群众,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宋某某、王某某三人在新路口建湘小区楼下大排档吃饭时饮酒。饭后李某某驾车回家,8月3日00时30分途经**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结果为146mg/lOOml。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3.2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90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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