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8********,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住十三敖包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07月25日18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蒙D6****号豪爵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从十三敖包镇家中出发,行驶至林东镇一小转盘处时,因躲避行人而摔倒,后李某某跟随行人进入旅店,与旅店老板发生争执,旅店老板报警。经对李某某进行人体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272. 22mg/100ml ,属醉酒。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办案说明、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测试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车辆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证明;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检测笔录:吸毒检测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德力根
检察官助理:刘新兴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起诉书10份;
7.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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