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雅苑**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7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苏DZ****的哈弗牌白色轿车从天宁区**雅苑小区东门出小区,行驶至常焦线西侧东青雅苑东门外空地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2.6毫克/100毫升。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局前街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徐某某、顾某某、蒋某某、高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栋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雅苑**幢**单元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961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