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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1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30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镇**村**组**号附**号。自述因犯故意伤害罪2008年11月被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经鉴定,李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27.81mg/100ml)驾驶粤S7****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大道**镇**小区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照片,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等物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全国人口信息等书证,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志辉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贰册及检察卷宗壹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壹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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