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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现住本市**镇**厂宿舍(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嘉禾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1时18分,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醉酒(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7.76mg /100ml)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常平镇常黄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无号牌二轮摩托车;2.书证:户籍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无驾驶执照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宁

检察官助理:叶淦坤

2020年12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电话号码:139********)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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