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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6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22198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滨县,住******组。曾因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5年9月1日被黑龙江省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车牌号湘CH****)途经**省道东莞市**镇镇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51mg/100mL。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2020年512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1515****;保证人余某某,联系电话1347212****。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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