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6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市**镇**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湾**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2日14时49分,被告人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搭载吕某某,行驶至佛山市高明区**路“**有限公司”前路段,与郭某某的驾驶一辆粤EQ****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0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刘 燕
2021年1月8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湾*座**,联系电话1353568****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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