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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4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住平远县**镇**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平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平远县大柘镇建设路由东往西行驶。当日1时29分,行至平远县大柘镇建设路田家炳中学门口时,碰撞邱某某停放于道路北侧的赣AJ****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的粤M2****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后部,造成李某某受伤,以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2020年3月30日,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80.5mg/100ml。2020年4月30日,平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邱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李某某与邱某某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童世福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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