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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区**号。2019年1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时19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D27***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程序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133mg/100m1,随后民警带其至本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血液样本备检。经司法鉴定检验,在被告人李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5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呼气测试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查获经过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4、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勤   

   2020年4月27日

附项: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669****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视频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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