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巷**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S7****的小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杨赤线进平步大道中东100米路段被交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沛贤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1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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