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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61959********,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庆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被德庆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喝酒后驾驶粤****号小型轿车在德庆县**镇**路往**大花坛路段行驶。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监控视频;(4)司法鉴定意见书;(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6)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聂群霞  

检察官助理 熊景平

                              2020年73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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